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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江大学临床医学院人事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4-02-26 浏览次数: 编辑:

人才引进管理办法

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,促进学科发展,提高办学水平和学术地位,尽快把我院建设成为高水平的临床医学院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  • 引进人才的层次和条件

1.教授,年龄在50岁以下。

2.博士(博士后流动站人员)、省部级学科带头人、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国家

3.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(或科技开发项目)的主持人,年龄在45岁以下。

4.在教学、科研或科技开发方面取得显著成绩、学院急需专业的副高职称人员,年龄在40岁以下。

5.硕士研究生,年龄在35岁以下。

6.品行端正,体检合格,无传染性、器质性疾病。

二、引进人才享受的待遇

1.教授、博士(博士后流动站人员)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一次性发给安家费20万元,其他教授、博士(博士后流动站人员)一次发给安家费10万元;提供120平方米住房1套;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及补贴的同时,根据受聘岗位,享受相应岗位津贴;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为理工类5万元,文科类3万元;提供科研条件经费为理工类30万元,文科类15万元;配偶要求调入校内安排工作的,视情况协商解决;借聘来我校的教授、博士(博士后流动站人员),在院工作期间月薪5000元;提供设施齐全的100平方米公寓住房1套。

2.硕士研究生 一次性发给安家费3万元;提供两房一厅住房1套(未婚者安排单间宿舍);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及补贴的同时,根据受聘岗位,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;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000元。

三、人才引进的程序

1.各学科教研室根据师资队伍建设、学科建设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需要,上报本教研室人才引进计划到学院办公室。

2.由办公室提交到临床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。

3.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提交长江大学人事处,由人事处依大学相关规定办理引进手续,落实相关待遇。

四、引进人才的管理

1.引进人才实行合约管理,凡引进人才,在院服务不少于5年,来院兼职外聘人员,一年内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。

2.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。

3.急需专业的界定,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院的专业,学科建设实际情况提出,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。

临床医学院教职工人事调配暂行办法

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长大校发〔2004〕47号文件“长江大学教职工人事调配暂行办法”精神执行。

临床医学院职工进修培养暂行规定

为使教职工进修培养工作进一步规范化、科学化,建立一支高层次、高素质、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,依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》和国家有关政策,特制定本规定。

1.各教研室根据本学科教案、科研,学科建设及 工作等实际填报本年度教师进修培养计划,拟定合适人选上报学院办公室。

2.学院办公室根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,学科建设规划,深入调查研究,拟定本年度教师进修计划,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。

3.每年六月中旬将教师进修计划报大学人事处汇总,审批后将进修计划下达至个教研室执行。

4.各级人员进修结业回来后需上交书面进修报告到学院办公室。

5.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长大校发〔2004〕47号文件“长江大学教职工进修培养暂行规定”精神执行。

临床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

临床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参照长大发〔2004〕28号文件“长江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”精神执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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